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万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系作者罗应康于2003年12月18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后原告以受让取得方式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万福珠宝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一卡通小羊形象的白银吊坠,其在整体形象、羊毛形状、羊角及表情等方面,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羊羊”美术作品十分近似,其不同点仅在于眼睛、嘴巴、刘海等细节。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实原告享有作登字19-2008-F-1174号美术作品“美羊羊”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万福珠宝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福万福足银项坠”在整体形象、羊毛形状、羊角及表情等方面,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羊羊”美术作品十分近似,其不同点仅在于眼睛、嘴巴、刘海等细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著作权的产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该产品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美羊羊”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0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该案涉及知名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样,该类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是涉诉当事人及法院的重大难题。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情形:一方面,原告的被侵权美术作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专业销售主体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工艺品,不属于批量加工制造、进货及销售的产品,销售商的非法所得应不会太大。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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