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领然与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及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645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张领然是“一种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简称新蒲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推广该公司产品,遂申请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查处新蒲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驳回了张领然请求的处理决定,张领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张领然虽然提供了公证书和图片等证据。但公证内容及工作记录中既不显示图片的收集过程,又看不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技术特征,仅能看到涉案产品的部分外部技术特征,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无法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维持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公证瑕疵证据不能作为侵权事实判断的典型。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难。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固定证据可以采取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等。本案当事人虽然采取了公证证据,但公证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收集证据,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固定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本案对于引导当事人采取正确方式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规范公证程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付加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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