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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一审被告杨氏跃通鲜果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远县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一审被告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其注册商标“农夫山泉”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1日,农夫山泉公司受让“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商标。2017年1月13日,农夫山泉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显示其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购买的5箱标识有“桐远鲜橙”“17.5°”“江西省赣州市桐远果业合作社”的商品,系安远县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桐远果业合作社)生产。农夫山泉公司以桐远果业合作社、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桐远果业合作社行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商标近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导致消费者容易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桐远果业合作社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农夫山泉17.5°橙是农夫山泉公司于2014年推出的一种脐橙产品,该产品包装系农夫山泉公司独创设计。农夫山泉公司在17.5°橙的品牌创设、产品培育以及营销体系构建方面进行巨大投入,使其获得了较高市场知名度。人民法院对被控侵权人所称的17.5°系通用名称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依法认定17.5°橙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对维护统一透明、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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