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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原告万卷国际教育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鼎泰招标、大恒文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万卷国际教育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鼎泰招标、大恒文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山东万卷国际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年3月13日,被告莒南教体育在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官网发布《临沂市莒南县教育体育局图书及管理系统招标公告》,详细规定了招标内容和要求。2015年4月13日,被告莒南教体局在原发布网站发布中止公告。2015年4月29日,被告莒南教体局又发布了变更公告,公告继续招标采购,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定于2015年5月15日09:00。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对于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作了相应的变更。原告及江苏万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思达鑫图书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文博文化传播中心、江苏启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恒公司先后参与投标。2015年5月15日,中标公告宣布被告江苏大恒公司中标。

临沂中院认为:本案系因政府招标采购产生的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招标公告缺少采购人地址、联系电话、采购数量;中止公告、变更公没有书面通知原告;招标文件没有依法发布;相互串通和控标等事实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未上诉。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斥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因政府招标采购产生的纠纷,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定。本案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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