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酱油等商品上享有第3949544号“伊例家”、第12718401号“伊例家及图”、第12349552号“YEALEKE+伊例家+图”商标。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在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读音相同、商标构图颜色近似的商标“尹俐嘉”。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是第3949544号“伊例家”、第12718401号“伊例家及图”、第12349552号“YEALEKE+伊例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尹俐嘉”标识,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伊例家”系列商标中文字部分发音相近,字体、字形设计、颜色和大小均相同,具有高度近似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隔离比对,结合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和潜在市场份额,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何判定近似商标,如何认识“近似”和“混淆的可能”的关系,是商标保护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商标的判断提供了方法和尺度,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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