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与临沂恒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介绍
【案情】科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17584276号“冬火”商标。恒阳公司在多个网站上所销售的产品均大量使用“冬火”二字,所销售的产品名称也不同程度的使用了“冬火”二字,在网络上使用“冬火壁炉”等为搜索关键字进行引擎搜索时,会跳转至恒阳公司网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 “冬火”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在网站中使用“冬火”大肆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停止使用原告产品图片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科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原告科锐公司依法取得第17584276号“冬火”商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临东信证民字第846号公证书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临沂兰山证民字第2140号公证书能够认定该公证书公证保全的网页文件及照片系被告恒阳公司网站所使用的照片,可以认定系被告恒阳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恒阳公司所辩称的两份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取证的网站系归其所有。本院认为,通过公证书中所载明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及对工信部网址查询,备案系统中所记载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恒阳公司,庭审中拨打客服热线,接听方认可系被告恒阳公司,被告恒阳公司所辩称的相关联系地址与实际住所地不相符,不足以证实涉案网站并非归其所有的主张不成立。恒阳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恒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科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现状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标侵权案件中,在产品标注的生产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是否依据产品的标注认定生产者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体现在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在被告否认涉案网站与其有关联的情形下,通过工信部网址查询及网站上载明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核对等,确认网站的所有人身份。本案的处理对商标侵权案件中正确认定涉网络侵权行为与被控侵权人的唯一指向性起到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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