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筑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山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介绍
【案情】原告经受让取得第5446375号“德威”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第1类商品:填漏剂、填隙剂。第23179888号“德威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告高山公司,核定使用于第1类商品:酯;硅胶;硅酮;工业用粘合剂;粘贴海报用粘合剂;粘胶液;墙砖粘合剂;工业用树胶(粘合剂);工业用胶;聚氨酯。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被告生产销售 的“德威管”泡沫填缝剂,采用了与包装装潢权相似度非常高的外包装设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0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被告高山公司享有第23179888号“德威管”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筑中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德威管”商标系经过高山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原告主张被告“德威管”商标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注册“德威管”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但该主张不属于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审查范围,原告可向商标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原告产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施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义务,容易产生混淆,误以为该产品系原告生产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10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作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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