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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入选理由】

  被告人郑某诺、李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涉及本区域重点建设工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有利于保护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刑初167号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郑某诺从建德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购入三狮、光宇、虎球品牌的散装水泥,未经台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许可,伙同被告人李某伪造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和发货单,并由被告人李某在质量检验报告上使用台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CONCH(海螺牌)”的商标标识。

  【裁判内容】

  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禁止被告人郑某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水泥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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