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日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主动避让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企业名称或字号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系商业标识之一,亦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字号则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为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识。若将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用于自己企业名称中予以登记注册,足以引人误认或产生市场混淆的,即便获准登记,仍有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当根据在先企业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及侵权人的行为类型确定对在先企业采取相应保护路径。
【案例索引】
一审: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752号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2495号
【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图片”商标,注册号为8281493,核定商品为各种泵。原告先后取得由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项荣誉。经过多年的经营、推广,其“日井”字号及“日井”商标在台州市地区泵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另查明,被告日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7日,被告在“抖音”平台中推广宣传其主营产品为自吸泵、增压泵等,并使用“图片”的醒目字样宣传自己的泵产品等相关内容。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日井”品牌在泵(机器)制造行业内特别是台州市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为业内人士及相关公众知悉。被告在“抖音”平台上突出使用“
图片”的字样宣传自己的自吸泵、增压泵等产品,而“中国日井科技”并非被告企业的名称,且其中的“日井”二字与上述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经营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经营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因此,被告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作为同行,且同处于台州市区域内,应当明知原告的“日井”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与原告为同一种或类似产品。被告将“日井”二字作为字号使用于企业名称中,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企业与被告企业的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攀附原告商业信誉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告将“日井”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予以禁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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