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与蔡某春、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与蔡某春、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被告不仅注册使用了“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同时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了“新中策”标识,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法院既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要保护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防止相关市场主体的混淆和误认,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本案在合议庭主持下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初616号
【案情介绍】
原告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线、电缆等产品的科技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汪某民于 200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了第3606144号“中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后来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经多年的市场培育,“中策”商标及企业字号被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
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制造。被告在其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上标识了“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时在合格证上突出使用了“新中策”字样,被告蔡某春销售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电缆的合格证上突出使用了“新中策”三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仅比原告的第3606144号“中策”文字商标多出一个“新”字,其余的文字、字型、读音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此外“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原告长期持续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被告新中策公司成立于2019年,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中策”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但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格证以及缆线上均标注“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字样,仅将“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的“杭州”改为“新”字,两者并无明显区别。新中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缆商品上,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种使用方式攀附原告商誉,违反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不再使用“中策”字样,同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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