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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南京暖尚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南京暖尚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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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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