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兰东与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赵兰东系漫画作者,《星座分手》系原告创作漫画作品组合而成;被告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采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星座分手》,原告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著作权,并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微信公众号属于公益性质的公众号,其使用涉案漫画并未作商业用途,属于合理引用,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费用,且公众号的每篇文章下都标明了“漫画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谢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复制、使用其美术作品,被告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兰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 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为了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和学术研究等目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不等于自由使用,应综合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数量及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全篇复制使用原告美术作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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