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SPACEF发酵空间”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5009747 44 2017年06月29日 发酵空间 SPACEF 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9747号“发酵空间SPAC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25323号“I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36220号“5 TH SPACE BY FAIRWHALE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605685号“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15582号“FINGER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91710号“I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14582号“10/10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11732号“I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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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群 4401;4402;4403;4404;4405;
申请/注册号 25009747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9日 国际分类 44
申请人名称(中文) 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天津市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4
初审公告期号 1623 注册公告期号 1635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2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2月14日 至 2029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