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2523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5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23071号【医疗辅助; 疗养院; 桑拿浴服务; 按摩; 水产养殖服务; 庭园设计; 庭院风景布置; 植物养护; 风景设计; 眼镜行;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对引证商标进行市场调查,如果确认该商标近三年没有使用,则申请人会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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