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55657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5657号【寻找赞助; 商业企业迁移; 税务申报服务;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239192号【点击付费广告; 商业中介服务; 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广告设计; 广告策划; 广告片制作; 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员招收; 职业介绍; 市场营销;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4800907号【张贴广告; 户外广告; 货物展出; 直接邮件广告;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 广告; 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稿的撰写; 广告版面设计; 广告片制作;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商业管理咨询; 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 市场分析; 商业研究; 市场研究; 文件复制; 计算机文档管理;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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