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绅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SOD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9966号“S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11647号“SONG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68611号“舒低素 SOD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38115号“SO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981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89966号“SODE”商标:
申请/注册号:6238996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绅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3508)、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3507)、进出口代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咨询(3502)、广告宣传(3501)、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