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丽娜株式会社第61741880号“可麗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1880号“可麗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091号“可丽娜 Clean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42546号“可丽缇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的的撤销案件完结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信息页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厨房用纺织品毛巾;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餐具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厨房用纺织品毛巾;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餐具垫”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门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厨房用纺织品毛巾;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餐具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41880号“可麗娜”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74188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8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可丽娜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家庭日用纺织品(2405)、厨房用纺织品毛巾(2405)、浴用织品(服装除外)(2405)、家庭日用纺织品(2406)、家具遮盖物(2407)、纺织品制餐具垫(2407)、家庭日用纺织品(2407)、浴帘(2407)、浴罩(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