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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7534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57534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5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27730号【煤气站; 液化气站; 】“道森 OL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5949559号【货运; 货运经纪; 商品包装; 礼品包装; 拖车; 货物贮存; 船舶经纪; 码头装卸; 船只运输; 车辆租赁;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4641566号【运输; 拖运; 汽车运输; 停车场; 贮藏; 递送(信件和商品); 旅游安排; 管道运输; 潜水服出租; 轮椅出租;】“白鳍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潜水服出租;给水;空中运输;汽车运输;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贮藏;货运;运输;运送乘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贮藏;潜水服出租;煤气站”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均为一只海豚的图形,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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