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2451049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10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1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商品房建造、清洗建筑物(内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1049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104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东山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建筑咨询(3701)、建筑(3702)、仓库建筑和修理(3702)、建筑施工监督(3701)、建筑信息(3701)、室内装潢修理(3704)、商品房建造(3702)、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3702)、钢结构建筑施工(3702)、工程进度查核(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