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疆北食品有限公司“疆北农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73446号“疆北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完全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寓意深刻,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18187、1949191号“北疆及图”商标,第6071753号“北疆红提及图”商标,第1289726号“北疆BEIJIANG”商标,第12676938号“北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谷(谷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植物、小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疆北农场”显著部分“疆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中显著文字“北疆”文字构成相同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五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3446号“疆北农场”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7344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宿迁疆北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新鲜槟榔(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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