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511294号“紫禁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1294号“紫禁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第346953号、第3325545号、第4044107号、第6232923号、第13162978号、第13163043号、第55979100号、第55980645号、第56006900号、第62329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均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至九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是申请人系列品牌延续,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明、使用情况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前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八申请在先,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未作出决定,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标识近似,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核定或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识读文字“紫禁城”通常被消费者理解为北京故宫的俗称,该文字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511294号“紫禁城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7511294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07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大麦啤酒(3201)、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3201)、制啤酒用麦芽汁(3201)、姜汁啤酒(3201)、啤酒(3201)、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矿泉水(饮料)(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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