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26571号“康美美容医院COME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26571号“康美美容医院C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645522号“康美 6+1”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370822号“康美社区生活馆”商标、第13389048号“东方康美”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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