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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ARTMO及图”与“东方道迩 EASTDAW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ARTMO及图”与“东方道迩 EASTDAW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74762号“ART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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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RTMO”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21245号图形商标、第8297410号“东方道迩 EASTDAW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