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华新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6063号“华新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5706号“华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895号“华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3860号“华新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没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核准撤销,上述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