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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12552号“贵宾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4112552号“贵宾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2552号“贵宾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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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74311号“贵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而且,在先已有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有“贵宾”字样的商标注册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贵宾鳳”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贵宾”,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其他包含“贵宾”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