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15170796号“西间子 经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5170796号“西间子 经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西门子”商标、“SIEMENS”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37074号“SIE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83480号“西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上、第9类开关、控制器商品上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和冷冻柜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是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恶意抄袭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6类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二、第11478346号“西门子SIE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4、申请人合资公司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介绍材料;
5、申请人合资公司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7、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荣誉材料;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印发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的通知摘译》;
9、在先民事判决书、在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先商标异议裁定书;在先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合页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第9类控制器等商品上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和冷冻柜等商品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期限自199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上、第7类洗衣物机等商品上、第9类开关插头等商品上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冷冻机等商品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期限自1997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1日。
引证商标三由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在第6类注册的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第9类控制器商品、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中,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二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第9类控制器商品、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7类洗衣机商品、第9类控制器商品、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不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西间子”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之“西门子”均由三个汉字组成,其中,首尾汉字相同,中间字形相近,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170796号“西间子 经典”商标:
申请/注册号:15170796 商标申请日期:2014-08-18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06-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21 专用权期限:2015-09-28至2025-09-27
申请人:林清贤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合页(0608)、门用金属附件(0608)、关门器(非电动)(0608)、窗用金属附件(0608)、金属门插销(0608)、金属铰链(0608)、扁插销(0608)、家用金属滑轨(0608)、金属门把手(0608)、吊窗滑轮(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