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科学评价县区、园区创新能力,强化部门责任,根据《安徽省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淮发〔2015〕18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价对象:各县、区政府和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相关单位。
第三条 以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基础,设置相应的指标权重,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按静态、动态、动态静态各50%比例综合评价各县区、园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数据来源于市统计、商务、科技等部门。
第四条 评价指标来自省《实施细则》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实体经济发展,注重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县区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部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目标办对各县区、园区及相关部门创新能力开展评价。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在考核中争先进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淮南市县区(园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doc
2.淮南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