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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了“脉络舒通丸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后续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全套临床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交给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且至今未交付。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向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确认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脉络舒通丸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及后续又签订的两份补充合同已解除;2.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全部技术服务费,共计207.2827万元;3.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83181.16元;4.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的“脉络舒通丸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及后续又签订的两份补充合同,自2017年 5月25日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共计100万元整,逾期全额返还已支付技术服务费2070000元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着既有利于激发研发创作人员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成果的转化实施的原则,最终促成当事人和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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