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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原告)与恒茂窑炉工程(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原告)与临沂市恒茂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新兴研究所是一家专门从事石灰窑炉的科研、开发实验并进行技术推广的科研企业。其分别与浩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华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蒙阴中山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石灰窑建筑施工合同,由新兴研究所为其分别建设8座、4座、4座石灰窑。被告恒茂公司系李成丛和李成林于2012年1月9日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成丛,行业代码为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一般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石灰窑炉设备、除尘器;窑炉的设计、施工、安装与技术咨询服务。恒茂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上工程案例栏内,贴出了蒙阴中山矿业、山东省金浩源矿业有限公司、沂南京华矿业有限公司的石灰窑图片。图片显示:蒙阴中山矿业有8座石灰窑炉、山东省金浩源矿业有限公司有16座石灰窑炉、沂南京华矿业有限公司有8座石灰窑炉。该图片与新兴研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内容一致。被告恒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了上述图片中另外8座、4座、4座窑炉。

【审判】

临沂中院认为:恒茂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将涉案全部石灰窑炉的照片刊登在工程案例栏内,作为其工程案例对外宣传,故意忽略掉照片中的窑炉有部分系新兴研究所建造的事实,未对照片中窑炉的实际施工情况作出全面说明,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照片中全部窑炉均为其建造,损害了照片中部分窑炉建造者即原告新兴研究所的利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认定恒茂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商品或服务作片面的宣传、以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

原告新兴研究所要求恒茂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临沂市恒茂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临沂市恒茂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声明,消除对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三、被告临沂市恒茂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经济损失及费用支出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负担8272元,被告临沂市恒茂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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