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奇、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17)豫01民初145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450号】
基本案情: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王某奇在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祥公司)就职,2009年5月王某(系王某奇之子)入职梦祥公司。2009年起,梦祥公司为北京汉艺煌景泰蓝工艺品有限公司研发并加工纯银景泰蓝碗,掐丝银胎景泰蓝制品制作技术在此期间研发成功,产品投入市场销售。2011年王某奇、王某隐瞒实情私自将梦祥公司的专有技术申请掐丝银胎景泰蓝制作方法专利。
一审审理后认为: 王某奇、王某利用梦祥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及技资料术等物资技术条件学会掐丝银胎景泰蓝制品制作技术,梦祥公司享有对掐丝银胎景泰蓝制作方法的专利权。一审判决掐丝银胎熔焊景泰蓝制品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归梦祥公司所有;王某奇、王某共同赔偿梦祥公司律师费5000元;梦祥公司支付王某奇补偿款1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技术系王某奇在梦祥公司任职期间做出的发明,其权利归属于梦祥公司。王某奇在任职期间参与涉案专利技术的试制生产,对涉案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贡献,涉案专利技术对梦祥公司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故梦祥公司应给予王某奇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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