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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延与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朱庆延与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17)豫01民初5180号】

案情摘要:朱庆延是“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2017年7月,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以下简称金阳光机械厂)生产并销售侵犯朱庆延专利权的机器设备。朱庆延认为,金阳光机械厂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金阳光机械厂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朱庆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金阳光机械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朱庆延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朱庆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阳光机械厂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因此其要求金阳光机械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比对环节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本案确认了比对的步骤及认定的方法。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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