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近万人,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原告主要生产“盼盼”等系列产品,生产和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远销东南亚、韩国、中东、欧美、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盼盼食品”系“中国航天标识特许商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盼盼”商标被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故意模仿原告相同产品的包装装潢,造成市场的混淆;2013年1月21日,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分局在被告的生产现场查获被告生产“麦香鸡块”、“麦香鸡味块”产品,认为该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于2013年6月24日对被告作出临兰工商处字[2007]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3)荷曹州证民字第1494号公证书以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山分局临兰工商处字[2007]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对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巧米郎”麦乐鸡味块(麦香鸡味、烧烤牛排味、番茄味)、“巧米郎”麦香鸡味块(麦香鸡味、烧烤牛排味)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付清至原告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账户(31001508300050037058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逾期按50万元赔偿。
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保证不再生产、销售对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产品。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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