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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山东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案

山东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20日,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设计公司(乙方)签订《设计优化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京汇.莆华园一期”进行设计优化。协议书约定,本项目优化设计在原设计施工图纸基础上进行,设计优化完成后的图纸由甲方协调原设计单位出图盖章,乙方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若协调不畅需乙方负责出图盖章,双方另行约定。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分批向设计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100万元。2019年7月10日,韩某富向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以蓝图为准计算优化成果,确保优化图纸图审过关。最后综合验收优化部分有问题,责任属于山东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月13日,房地产公司向设计公司回复了电子邮件“关于京汇.菁华园项目优化成果界定的说明”,载明主要内容 (一)优化部分:……优化费用为3646309.57元。(四)设计公司必须出具最终完善的盖章图纸八份,且此图纸设计人员必须签字,并经临沂市建筑图纸审查中心审查盖章通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设计优化的图纸能够盖章通过,依据不同的情形,设计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有相应的约定义务。设计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优化图纸的义务,但对优化设计图纸未能通过盖章双方均有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房地产公司已知原设计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签字盖章、与另一家设计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且已经过审批之后的时间界点,仍然出具《优化成果界定说明》明确优化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对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对设计公司已完成的涉案优化成果的认可。房地产公司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是采用全部还是部分抑或根本未采用设计公司的任何优化设计,均不能否认设计公司为此已付出的劳动。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公司优化费用2646309.57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临沂中院认真贯彻合同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中产生的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审慎界定违约行为及责任,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对于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理认定技术服务各个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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