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介绍
【案情】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于1999年11月1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属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付庄西南村村办集体企业, 2017年9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因环保关停注销,原告承担了该企业的债权债务。2016年3月10日,大通纸品厂与三润临沂分公司就企业环境影响报告签订《技术合同书》,合同约定,三润临沂分公司于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提交其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评审,合同金额2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于2016年3月10日支付合同费用18万元、2016年3月17日支付风险评估费1万元。2016年5月,三润临沂分公司出具《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一份,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分别加盖了公章。三润临沂分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出具《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年产10万吨再生瓦楞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7月8日,大通纸品厂因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备案文件,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通知停产。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与被告三润临沂分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并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18万元、返还风险评估费1万元;赔偿因停产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1,409.4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三润临沂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技术合同书》,理由成立,大通纸品厂支付的18万元经费,三润临沂分公司应予返还。,三润临沂分公司已作出《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原临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已在该应急预案、报告书上加盖了公章,应视为其已接受三润临沂分公司上述工作成果。原告要求被告返风险评估费1万元,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被告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返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经费18万元,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临沂中院认真贯彻合同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中产生的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审慎把握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事由,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对于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理认定技术服务各个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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