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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知豆汽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知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介绍

【案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2-G-00062011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确认,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ISBN7-900014-6)在中国的著作权。该《中国图片库》中包含本案编号为qj-0583的作品,该作品为以黛瓦、粉壁、马头墙为特征、以低角度拍摄的徽派建筑景观图片。被告在其“知豆社区”微信公众号中“徽派意境,如诗如画”一文中展示的图片中,包含有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qj-0583的作品相同的图片。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对编号为qj-0583的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知豆社区”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文章中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从信息网络上获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作品列入网站中,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势必对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影响,侵犯其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容易复制等特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极大影响了作者在网络空间的利益。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促进网络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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