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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雨(原告)与杨茹钧侵害摄影著作权纠纷案

余雨(原告)与杨茹钧侵害摄影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桂再菁系结婚嘉年华设计作品-1、-2、-3、-4和-5美术作品、茜茜公主-1、-4和-5摄影作品、安娜安娜-1、-3、-5摄影作品、公主日志-2和-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14年3月11日,桂再菁与原告余雨经营的杭州市江干区深五度广告摄影工作室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作品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原告支付桂再菁许可使用费8万元。原告经临沂合作客户反映,发现被告杨茹钧在新浪微博官网(网址为http://weibao.com/ayd123)和其所拥有的名为临沂爱约定婚纱摄影网站(网址为http://www.lyayd.com)上发布上述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用于宣传并招揽客户。被告杨茹钧系登记注册号为371302600299609临沂市兰山区爱约婚纱摄影服务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婚纱出租、婚庆服务、相框装裱。

【审判】

临沂中院认为,桂再菁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实。桂再菁与原告经营的杭州市江干区深五度广告摄影工作室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作品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婚纱摄影服务部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或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即在新浪微博官网(网址为http://weibao.com/ayd123)和其所拥有的名为临沂爱约定婚纱摄影网站(网址为http://www.lyayd.com)上发布上述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用于宣传并招揽客户,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杨茹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余雨结婚嘉年华设计作品-1、-2、-3、-4和-5美术作品、茜茜公主-1、-4和-5摄影作品、安娜安娜-1、-3、-5摄影作品、公主日志-2和-4摄影作品著作权使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杨茹钧赔偿原告余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余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余雨负担300元,被告杨茹钧负担7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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