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六袍合哥”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43519号“六袍合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34826号“六合 LI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82205号“盛興 六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5051号“六合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三已共存,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网络检索“六合”的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六袍合哥”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六合袍哥”,与引证商标三“六合堂”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以及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43519号“六袍合哥”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4351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陕西佰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替他人推销(350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市场营销(3503)、饭店商业管理(3502)、商业管理顾问(3502)、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