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与“Schoffe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与“Schoffe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588636号“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爬山鞋;滑雪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901549号“VEN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为申请人相同商标提供共存同意书,故应视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4520号“VENTUR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同意书。商标局引证的第4074833号“Schoff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特征、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1013100906222.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与申请人第15993999号商标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中文翻译;关于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人提交的针对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书等。

  经审理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为无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与引证商标二“VENTURINI”整体尚有区别,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爬山鞋;滑雪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VENTURA”为文字商标。虽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与申请人第15993999号商标的共存同意书,但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故引证商标一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VENTURI BY Schoffel”与引证商标一“VENTURA”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衫、防水服、围巾、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大衣、防水服(服装)、围巾、服装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