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羊乳业有限公司“蒙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8537429号“蒙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71098号”蒙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3559382号“蒙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撤销,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7408896号”蒙羊“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99817号决定在牛奶制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103409号决定在食用油脂、脱水菜、干蔬菜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注册(见第1565期《商标撤销公告》)。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7408896号”蒙羊“商标于2017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5080号决定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油、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羊奶制品、酸奶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申请/注册号:18537429 商标申请日期:2015-12-08 申请人:内蒙古蒙羊乳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