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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控股有限公司“華 财华社FINE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财华控股有限公司“華 财华社FINE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13881号“華 财华社FI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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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14940号“華 华兴长泰”商标、第8942330号“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且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46549号“财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拟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34424号“FI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基本介绍资料;  2、引证商标一商标档案及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  3、引证商标二商标及流程档案;  4、申请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三、四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尚无实质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下文不再将其作为引证商标援引评述。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光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申请/注册号:239138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申请人:财华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