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无锡锐思原力餐饮设备有限公司“THE FORC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无锡锐思原力餐饮设备有限公司“THE FORC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29359号“THE 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screenshot-1740823671652.pn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01819号“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6763号“DEYING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24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4533号“太富力 TIE 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上半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均可被识别为文字“力”,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上相对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搅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食品加工机(电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