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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北京呦呦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yoyoL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北京呦呦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yoyoL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对第20326241号“yoyoL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97183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6619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61956号“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者的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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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商标联合使用声明、广告宣传及报道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资料、广告播出对比报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小册子(手册)、书签、贺卡、日历(年历)、传单、贴纸(文具)、纸板盒或纸盒、图表、卡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影集、包装纸”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小册子(手册)、贴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纸、影集、包装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小象图形及“yoyoLa”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小象图形及“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组成,引证商标三由小象图形及“Baby elephant”组成,经比对,作为显著识别的小象图形在构图、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均接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且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20326241号“yoyoL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0326241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16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07 专用权期限:2017-08-07至2027-08-06

申请人:北京呦呦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小册子(手册)(1605)、纸板盒或纸盒(1609)、书签(1605)、日历(年历)(1605)、贴纸(文具)(1605)、贺卡(1605)、印刷品(1605)、图表(1605)、传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