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898035号“仙境的秘密 SCREATS IN WONDERL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102289号《关于第9898035号“仙境的秘密 SCREATS IN WONDERL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4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本案中,由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数百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鉴此,在被申请人无法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予以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其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侵犯他人在先权益或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应当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注册应当是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发挥商标的本身价值。若商标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大量抢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申请人有关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诉争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之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