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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及绩效考核办法

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及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26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淮府办[2015]47号)精神。围绕市科技企业孵化器“1+3+8”建设发展战略,构建新型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为科技企业成长壮大提供服务。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第四条 申请备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孵化器发展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5、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8、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
9、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4年);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第六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可比照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引导各孵化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类政策,为孵化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八条 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孵化器动态管理体系,依据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每年1月份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后支助方式引导全市各类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作为招商引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手段,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落实在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专业孵化器,重点发展淮南市优势产业和产业集聚区的专业型孵化器。
第十二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延长孵化服务产业链,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完善孵化功能,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其素质,强化自身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视野,建设过硬的服务团队;与大学科研院所紧密合作,建立稳固的产学研战略联盟,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和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五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科技、财政、园区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孵化器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孵化器培育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一系列绩效指标进行系统考核:
1、以孵化器年报数据为依据,重点选择当年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当年在孵企业总数、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数以及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等10项重要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2、孵化器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省、市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孵化器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综合制订。
第十七条  扶持措施
1.享受创业服务、资金扶持、人才奖励、毕业支持等政策;
2.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条件,按期毕业并留在区域内继续发展,按每毕业一家企业补助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1万元;
3、对绩效考核评估优秀的孵化器: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2)给予一次性支助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由考核部门书面提出评估意见,限期整改,复评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附件2: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职服务人员情况表
附件3: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
附件4: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表
                                                                                               附件1
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